旅游途中,游客遇上严重交通事故险些丧命,游客因此将旅行社告上法庭。日前,普陀法院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。
2006年2月,家住上海的姜雄(化名)和妻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,组团前往香港。某日晚正好下雨,姜雄和其他游客在夜色中冒雨在山坡道路上步行前往停车点。途中,当姜雄横穿一条小路时,突然被一辆从斜刺里冲出的小巴撞倒,后脑着地并当场昏迷,左耳往外冒血。同行游客见状后赶紧拨打急救电话,后经当地的玛丽医院急救,姜雄被诊断为蛛网膜出血、颅骶三处骨折、脑震荡。虽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,但姜雄却从此丧失了全部的听力和嗅觉,视力减退,至今仍未完全康复。
法院认为,旅游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关于游客人身安全服务质量标准的约定,因而一旦游客出现非己方原因的人身伤亡,不论是否由于第三人原因,旅游公司均构成对游客的违约。本案中虽然是小巴司机撞伤了姜雄,但是旅行社没有尽到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,仍然构成违约。
经过法院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和解,旅行社向姜雄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