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07年7月8日至2007年7月10日我去辽宁丹东大鹿岛旅游,投宿花水木大酒店。结账时被收50元“污染费”,原因是在海边踩到不明物质,清洗不净,蹭到床单上了。老板娘说清洗不掉,并给我看了收其他旅客污染费的收据。对此,我有以下几点疑问:
1. 如果此物确实清洗不掉,床单按报废处理,那么我们应该用崭新的床单才对。因为只要去海边浴场就一定会踩到,我曾经用肥皂反复清洗,总会留下一些痕迹,既然大家都去浴场,都会污染床单,床单又都报废了,哪我们使用的床单就该是新的才对,而我们使用的床单明显是用过多次的。
2. 既然酒店已多次收过此污染费,酒店就应提醒旅客注意此事,不该在结账时突然提出,我认为有欺诈嫌疑。
3. 如果酒店收污染费没有错误的话,收多少应由谁来定?酒店说多少是多少吗?
4. 如果这种情况酒店收污染费是合理的,那么有关部门是否应该治理一下海滩(即使小心在意也会踩上)?本来去旅游是放松休闲的,如果还要为污染费买单,以后谁还敢来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