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旅行社擅自缩减景点、增加购物点,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,并提出“不要赔钱要补游”。这一国内首例要求“补游”赔偿案日前判决……

事件回放 旅行社擅改游程成被告
2007年4月,马先生父子与上海春秋旅行社黄浦分社签定协议,参加该社组织的“五一”黄金周“阳光价格”云台山/洛阳/郑州/开封千年古都之旅。
旅游期间,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,而增加了一处购物点。
5月8日,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,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门继续履行,并赔偿违约金。
经多次沟通,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、方式上存在分歧,致协商不成。马先生逐与旅行社对簿公堂。
法庭争辩 一方要补游一方愿赔款
马先生表示,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,已经构成违约,自己有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要求旅行社继续履约,安排其“补游”两个景点。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,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“补游”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。马先生还提出,“补游”需安排在国家法定长假期间(“五一”、“十一”、春节),他还对飞机往返的时间等提出要求。
旅行社则辩称,己方与马先生父子签定旅游合同属实,但该合同在2007年5月7日马先生父子结束旅游返沪时已经履行完毕,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。马先生父子所说的有两个合同约定的景点没有游览也属实,但当时他们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。旅行社愿意按照国家旅游局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的规定退一赔一,即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,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280元。
本案焦点 要求补游是否合理
法学专家指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规定的违约责任,具体承担方式主要有强制履行、赔偿损失、违约金、定金等。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,由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。该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。
专家认为,在本案中,作为双方争议的旅游合同,系一种非金钱债务的人身服务性合同,具有其特殊性,不宜适用强制履行。因此,最为适当的责任承担方式便是赔偿损失。
法院判决 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
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旅行社应按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,且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马先生父子已就减少景点“协商一致,亦无法证明该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,故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”
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,考虑到本案不适于强制履行,故法院对马先生父子要求“补游”的主张难以支持。法院最终判决,上海春秋旅行社黄浦分社赔偿原告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。